新冠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来了,国考笔试1月7日、8日举行……本周提醒来了!

国内 h6883153w 2022-12-17 20:27 27 0

国务院提醒每周知,便民TIPS望周知!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提醒

开展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印发《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明确现阶段可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根据疫苗研发工作进展,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的疫苗均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优先考虑序贯加强免疫接种,或采用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与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

>>详细阅读: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程卡”下线提醒

“通信行程卡”正式下线!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有关要求,“通信行程卡”服务已于12月13日0时正式下线。“通信行程卡”短信、网页、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APP等查询渠道同步下线。

考试提醒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定于2023年1月7日、8日举行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定于2023年1月7日、8日举行。请已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入“考生考务入口”栏目,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根据个人情况就近就便参加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或者提交退费申请的,视为在初始选择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3日0:00至1月8日15: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笔试成绩将于2023年3月上中旬公布。

>>详细阅读:

2023年国考笔试时间定了!

事关考研防疫,三部门最新部署!

当前,2023年研考组织工作正在平稳有序推进。近日,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就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全力实现“如期考试、应考尽考、平安研考”工作目标。其中提到,2023年研考为聚集性重大活动,研考考点为特定场所,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具体方案由属地自行确定。按照“一类一策”组考模式,分类设置考场考点,切实保障各类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阳性等特殊考生,由属地自行制定赴考等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全力实现各类考生“应考尽考”。

>>详细阅读:

全力以赴实现如期考试、应考尽考、平安研考!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专项部署进一步做好2023年研考组考防疫工作

抗原检测试剂提醒

国家药监局已批准42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已批准42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相关产品上市后监管,保护患者用械安全。

>>详细阅读:

国家药监局已批准42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行业标准批准提醒

这两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明年4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批准2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其中,AQ/T 3034—202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替代原AQ/T 3034—2010,AQ 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替代AQ 3010—2007,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不合规药品提醒

这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钟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清热解毒口服液检出高于限量值的灰毡毛忍冬皂苷乙。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抽取自安徽省春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2批次桃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显微鉴别。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方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茜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显微鉴别。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意见征求提醒

事关药品标准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yhzcszhc@nmpa. 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意见反馈”。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