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宣判,被告人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最终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上头电子烟”实际上是什么?暴露了打击毒品犯罪中存在的哪些问题?庭审结束后,静安区检察院就公众关心的内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案件中查获的“上头电子烟”
据介绍,今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能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今年年初,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这意味着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毒品。今年8月,民警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89克,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根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认为,宋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5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12月8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静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介绍,今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销售含有该类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而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交易涉网络、寄递和跨地域贩运,交易形式隐蔽。在寄送时宋某填写的都是虚假身份,快递员也并未检查其寄送物品与填写的“文件”是否一致,反映出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
宋某的销售模式不是个案,近年来,仅静安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批类似的新型毒品案件,双方往往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快递、闪送方式寄递毒品。
今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其中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问题也涵盖其中。静安区检察院针对在多起毒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先后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就切实做好收寄验视,强化智能快递柜的备案、检查工作,加强寄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建议。